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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医院大利好!不再细化医院医保总额控制,试点按照DRG实际点数付费!

2021-01-12 15:45:24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0〕45号



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各类支出风险的情况下,统筹考虑物价水平、参保人医疗消费行为、总额增长率等因素,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的协商谈判机制,合理确定医保总额预算指标。不再细化明确各医疗机构的总额控制指标,而是把项目、病种、床日等付费单元转换为一定点数,年底根据各医疗机构所提供服务的总点数以及地区医保基金支出预算指标,得出每个点的实际价值,按照各医疗机构实际点数付费。

试点城市开展病种费用测算,分类汇总病种及费用数据,根据各病种平均费用等因素计算分值。试行分值浮动机制,引入医疗机构等级系数,区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分值,并动态调整。对适合基层医疗机构诊治且基层具备诊治能力的病种,制定的病种分值标准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应保持一致。

探索将门诊按人头、按项目,紧密型医共体总额付费转化为点数,并与住院服务点数形成可比关系,实现全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



政策解读


DRG支付有三个推动分级诊疗的杠杆:


1)医保住院基金按照实际点数付费。


在过去总额预算、总额控制的模式下,各家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总额(包括门诊和住院)份额都是相对固定的,基于去年医保总额乘以医保基金总额增长比率(都在10%以下),任何一家医院都很难取得更高的份额。医疗机构会以患者增加为由,向医保争取更高的份额,多半不能如愿。


分级诊疗的政策目标是大病不出县,县域就诊率提高到90%,就需要增加县级医院的医保基金份额,但医保又不敢增加县级医院的医保基金份额。如果给县级医院增加医保基金总额,肯定会被用掉,但是异地就医的医保费用又不可控(大概率依然增加),就会导致区域医保基金失控。如果整个统筹区都实行DRG支付,各医院的医保基金总额只是一个用来计算费率的预测值。结算时按照实际就诊患者数乘以支付标准,如果患者往县级医院转移,医保基金份额就跟着患者转移。


这次试点,对于县级医院是大大的利好,总额控制的天花板终于有望拿掉。同时,对于试点统筹区内的医疗机构而言,也是大大的挑战——患者流失,医保基金也会随之减少,竞争压力加大了。


2、不同级别医院之间的成本系数。


由于二、三级医院之间医疗服务能力和收费标准都有很大差异,所以计算DRG支付标准时还有成本系数。比如说某病组在二级医院的支付标准是1万元,在三级医院可以乘以1.5的成本系数,就是1.5万元。如果医保逐步降低成本系数,或是选择一部分基础病组采取同病同价,不设成本系数,对患者下沉就会很大推动作用。


这次试点政策提出基层具备诊治能力的病种,将会“同病同价”。从县域上转至省级和地市医院就诊的患者,也有了“超支不付”的支付标准,解决了过去异地就医就诊患者费用缺乏管控的难题,对于推行按人头预付的医共体非常有利。


3、费率。


区域医保基金总额与当地医保筹资缴费能力相关,也就是与经济水平相关。如果当地患者数量和疾病严重程度持续增加,医疗费用增幅超过了医保基金增幅,医保支付给医院的支付费率就会下降的,不再是超过总额就不再支付。换句话说,区域内各家医院的工作量都大幅增加,但是支付标准会下降,以保障区域内的医保总额不超支。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就要发挥基层医疗健康预防、慢病管理和大病康复功能。如果出现费率下降,县级医院医疗成本较低的优势就体现出来,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的作用也能充分发挥。

当然,这次还只是部分统筹区的试点,DRG试点还有一个过程,按照DRG实际点数计算医院实际医保总额需要更长的过程,但总比征兆都没有强!


参考文章:





政策原文如下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医疗服务透明度,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更好地依托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提升医保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点数法和区域总额预算结合,促进医疗资源有效利用,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坚持透明高效,以客观数据为支撑,充分反映医疗服务产出,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坚持尊重医疗规律,实行多元复合支付方式,实现住院医疗费用全覆盖。坚持动态维护,多方沟通协商,完善病种组合目录、病种分值等动态维护机制。


(三)试点目标。


用1-2年的时间,将统筹地区医保总额预算与点数法相结合,实现住院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建立起现代化的数据治理机制,形成数据采集、存储、使用的规范和标准。逐步建立以病种为基本单元,以结果为导向的医疗服务付费体系,完善医保与医疗机构的沟通谈判机制。加强基于病种的量化评估,使医疗行为可量化、可比较。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下一步在更大范围推广打好基础。


二、试点范围和要求


以地级市统筹区为单位。试点城市应符合以下条件: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试点工作,有较强的参与基于大数据的病种分值付费方式改革意愿或已开展病种分值付费工作;试点工作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全覆盖;医保部门有能力承担国家试点任务,牵头制定本地配套政策,并统筹推进试点;试点城市已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近年来收支基本平衡;医保经办管理机构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服务能力,具备使用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结算清单等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基础条件。


三、组织管理


国家医保局负责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提出试点城市选择和监测评估标准,完善协商谈判机制并指导各地开展试点工作。


省级医保部门负责试点城市的遴选、认定、培训、指导及考核等工作。


首都医科大学国家医疗保障研究院受国家医保局委托,组织专家成立技术指导组,协助我局制定按病种分值付费技术规范、分组方案和管理办法,为各地医保部门开展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试点内容


(一)实行区域总额预算管理。


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各类支出风险的情况下,统筹考虑物价水平、参保人医疗消费行为、总额增长率等因素,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的协商谈判机制,合理确定医保总额预算指标。不再细化明确各医疗机构的总额控制指标,而是把项目、病种、床日等付费单元转换为一定点数,年底根据各医疗机构所提供服务的总点数以及地区医保基金支出预算指标,得出每个点的实际价值,按照各医疗机构实际点数付费。


(二)实现住院病例全覆盖。


国家层面统一确定病种分值目录库、核心与综合病种的划分标准等。试点城市根据本地数据,按照统一病种组合规则,形成各自城市的病种分值目录核心病种与综合病种库。试点城市按照本地区前3年数据进行全样本数据病例平均医疗费用测算,确定核心病种的分值。对于综合病种、异常高值的病例,可通过病例单议、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病种分值。对于异常低值的病例,按实际费用确定病种分值。确定精神类、康复类及安宁疗护等住院时间较长的病例使用床日付费。


(三)制定配套的结算方式。


根据按病种分值付费的特点,完善相应的医保经办规程和协议管理流程。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年度基金预算支出的总量,预拨一定周期资金(原则上为一个月),并在周期内按点数法结算。试点城市开展病种费用测算,分类汇总病种及费用数据,根据各病种平均费用等因素计算分值。试行分值浮动机制,引入医疗机构等级系数,区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分值,并动态调整。对适合基层医疗机构诊治且基层具备诊治能力的病种,制定的病种分值标准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应保持一致。年底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按照协议约定将绩效考核与年终清算挂钩。


(四)打造数据中心。


在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相关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基础上,开展医保结算清单、医保费用明细表等的质量控制工作。加强数据治理能力建设,制定数据填写、采集、传输、储存、使用等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医保信息系统数据库动态维护、编码映射和有关接口改造等工作,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医保管理精细化打下基础。


(五)加强配套监管措施。


针对病种分值付费医疗服务的特点,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制定有关监管指标,实行基于大数据的监管。加强基于病种的量化评估,促进地区医疗服务透明化,避免高套编码、冲点数等行为。加强重点病种监测,确保医疗质量。


(六)完善协议管理。


由试点地区规范本地的协议文本,完善按病种分值付费相关内容,对总额预算、数据报送、分组、结算等予以具体规定,强化医疗行为、服务效率等内容。明确医疗机构、经办机构等权责关系,落实有关标准、制度。


(七)加强专业技术能力建设。


成立包括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大学、科研机构人员等组建的专家队伍。形成以保证质量、控制成本、规范诊疗、提高医务人员积极性为核心的按病种分值付费和绩效管理体系。探索将门诊按人头、按项目,紧密型医共体总额付费转化为点数,并与住院服务点数形成可比关系,实现全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


五、实施步骤


(一)报名阶段。


 2020年10月中旬前,各省(区、市)医保局参考试点城市的条件,选择符合条件的城市,形成申请报告报送到国家医保局。


(二)准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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